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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企业研发投入资助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2-12-01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
企业研发投入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企事业单位进行科技研发,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为资金的监管部门,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对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交的资助安排初步方案进行审议,就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做出决策。
第四条 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并列入光明新区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条 申请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为经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型企业;
(五)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第六条 对企业研发投入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情况,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评审、审核批准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 对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内容有: 
(一)人员费:指内设研发机构中专门用于全时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软件平台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直接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下列费用开支,不得作为研发经费享受资助:
(一)企业的开办费用;
(二)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开支;
(三)生产设备的购置开支;
(四)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开支;
(五)广告和销售费用;
(六)行政办公开支。
第九条 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享受的研发投入资助额不超过其研发投入总额(不包括上年的资助额),一般最高为10万元,自主创新型行业龙头企业或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最高为20万元。光明新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应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的费用清单;
(二)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三)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六)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章 审核和批准
第十三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特殊审核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委托经光明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申请报销的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以此作为是否资助及资助标准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十六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必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七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报光明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审定通过后提交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十八条 对经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资助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出。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
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拨款通知书向获得资助申请单位拨款。申请单位收到资助款后,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借记相关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的,直接冲减当年研发费用。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必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在光明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中介机构资料库内随机抽取中介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在市或光明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区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获得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资助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并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公会室将上述资料汇总报送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会同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或代表二家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上一年度已完结的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光明新区审计部门将考评结果反馈至光明新区管委会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受资助两次以上,但绩效不明显的,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不再对该项目进行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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