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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资助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2-12-01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
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创新和运营,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资助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为资金的监管部门,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对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交的资助安排初步方案进行审议,就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做出决策。
第四条 对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并列入光明新区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包括光明新区范围内的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工程中心类),光明新区公共研发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公共测试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光明新区开放性研究开发基地,光明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
第六条 申请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资助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二)区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第七条 对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项目资助采取无偿资助,分期拨付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八条 对完成了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创新服务任务的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光明新区分三年予以经济发展资金不超过50万元配套资助。审核合格的当年资助40%,第二年经专家督导、验收合格后资助30%,第三年经专家督导、验收合格后资助30%。
第九条 对区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光明新区分三年予以经济发展资金不超过50万元资助。审核合格的当年拨付40%,第二年经督导、验收合格后拨付30%,第三年经督导、验收合格后拨付30%。具体资助及核销程序,按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光明新区对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只予以市级配套资助或区级资助一种资助。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应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资助的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依托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依托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依托单位简介;
(三)依托单位的税务登记证;
(四)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需提供经市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平台认定文件和拨款凭证;
(六)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章 审核和批准
第十四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需要进行特殊审核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十六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必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七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报光明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审定通过后提交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十八条 对经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资助的市,区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出,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 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对于第二年、第三年的资助,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督导、验收及公示的情况确定拟资助平台名单。专家督导、验收管理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享受资助的单位须与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签订平台合同书。平台合同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科研相关的开支,其中50%以上的经费应用于购买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和软件。资助经费不得用于企业的开办费用、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开支、生产设备的购置开支、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开支、广告和销售费用、行政办公开支。
第二十二条 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拨款通知书向获得资助的单位拨款。项目单位收到资助后,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项目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结转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开支,经项目验收或评估进行核销,冲减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享受资助的单位使用资助款时,应按照《深圳市政府采购条例》和光明新区招投标相关规定公开招标,在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情况特殊不宜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向光明新区采购主管部门申请,按相关程序批准后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必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在光明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中介机构资料库内随机抽取中介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在市或光明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督导、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 评审、督导、验收的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区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获得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资助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并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将上述资料汇总报送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会同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或代表二家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上一年度已完结的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光明新区审计部门将考评结果反馈至光明新区管委会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受资助两次以上,但绩效不明显的,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不再对该项目进行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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