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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知识产权资助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2-12-01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
知识产权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企事业单位进行发明创造,培育和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有市场前景的技术,推动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知识产权资助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为资金的监管部门,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对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交的资助安排初步方案进行审议,就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做出决策。
第四条 对知识产权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并列入光明新区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条 申请光明新区知识产权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光明新区户籍并在光明新区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光明新区工作、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光明新区全日制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国内全日制院校学习的光明新区籍学生。
第六条 光明新区内单位或个人申请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光明新区知识产权资助:
(一)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及计算机软件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二)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或授予专利权;涉外专利已获国外专利局授予专利权;
(三)共同发明专利申请中的第一申请人为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
(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已缴纳相关费用;
(五)计算机软件已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知识产权资助:
(一)知识产权项目有争议的;
(二)申请人因其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和著作权(版权)法规的行为被依法处罚未逾两年的;
(三)申请人违反本规程有关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对知识产权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申请人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交专利申请或软件著作权登记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申请报销。经审核同意的,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人。
第二章 资助内容及标准
第九条 对知识产权资助的内容有:专利和软件著作权。
第十条 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标准:
(一)在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10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的,在资助标准额度内,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
(二)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1000元。 申请人在取得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第十一条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在取得专利证书后按不同的国家分两个档次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二个国家):
(一)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0元;
(二)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资助5000元;
(三)在香港和台湾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按照国内申请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办理;
(四)PCT申请资助: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专利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3000元,个人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2000元。
第十二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标准为每件300元。
第十三条 同一年内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专利及软件著作权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应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五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专利申请类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实审通知书的复印件(验原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首页;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及审查费收据复印件;
3、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申请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验原件);申请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5、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应提交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6、专利申请权权属保证书;
7、申请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105表)复印件(验原件)和《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复印件;
8、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类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收据;
3、光明新区企事业单位资格证明或者个人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
4、软件著作权权利的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应当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5、权属保证书;
6、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可以在实质性审查阶段并在缴纳审查费6个月内或在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分别提出,也可以在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一并提出。(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或授权公告日为准)
PCT申请资助应在取得《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后6个月内提出(以发文日为准)。
第十七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受理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单位或个人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单位或个人。单位或个人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章 审核和批准
第十八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意见报光明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审定通过后提交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条 对经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资助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出,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
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拨款通知书向获得资助单位或个人拨款。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在光明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中介机构资料库内随机抽取中介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获得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资助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并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将上述材料汇总报送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会同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或代表二家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上一年度已完结的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光明新区审计部门将考评结果反馈至光明新区管委会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同一单位或个人同一项目受资助两次以上,但绩效不明显的,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不再对该项目进行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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