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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操作规程
发布日期:2012-12-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南山区知识产权战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南山区知识产权分项资金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南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南山区知识产权分项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资助的目的是支持和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积极申请发明专利,大力提升企事业单位的专利申请量和拥有量,优化我区专利申请结构,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第三条 本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立项、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本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注册地在南山区,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科学研究或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单位已经获得了国内发明专利证书(含港澳台地区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且申请单位是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第三章 资助金额与资助范围
第五条 本资助金额为每件不超过2000元,由区财政局向受资助单位一次性拨付资金。
第六条 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内获得多个发明专利授权的,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申请材料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当自发明专利获得授权之日起1年内提出(以发明专利证书上的授权公告日起算)。 
第八条 同一单位有多个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项目申报的,应当集中多个项目一并提出申报,同一单位在一个年度内只集中申请一次。
第九条 申请本资助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申请书》;
(二)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上年度纳税证明(非企业单位提交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三)发明专利证书及权利要求书;
(四)各种费用凭据。
以上提交的证书、证件、凭据类材料均为复印件(验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一次性向申请单位告知申请材料需要补充的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一条 申请本资助的审批程序是:
(一)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申报单位资格及申报材料,确定申报项目是否受理;
(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并根据审核、现场考察情况和本年度资助计划安排,初步确定立项项目名单和资助额,提交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讨论;
(三)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拟立项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五)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拨款函;
(六)区财政局凭立项文件和拨款函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对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对于项目承担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由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初次被证实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3年内不受理其新的知识产权资金申请。对再次被证实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永久不再受理其新的知识产权资金申请。
第十四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不认真履行职责,与项目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由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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