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项目申报(各区)
申报指南
左侧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0755-88668888
0755-66889998
传 真:0755-88556633
邮 箱:gaoxin808@163.com

 
项目申报(各区)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项目申报(各区)
发明专利技术实施资助操作规程
发布日期:2012-12-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南山区知识产权战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南山区知识产权分项资金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南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南山区知识产权分项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资助的目的是支持和鼓励区内企业运用发明专利技术进行市场推广,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促使专利技术向经济效益转化。
第三条 本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立项、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本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注册地在南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实施项目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其生产、销售已有一定规模,申请单位上年度该专利产品销售额不少于30万元,具备实施该专利技术的必备条件;
(三)实施项目必须具有1件以上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单位是专利权人,或申请单位与专利权人订立专利许可合同), 且专利授权公告日没有超过5年;
同一项目(产品)有多个发明专利的,或同一发明专利应用于多个项目(产品)的,只能申请一项资助;
(四)专利技术有较高的技术创新水平,有后续创新潜力和发展空间,对提高相关产品附加值及市场竞争力有突出的作用。
第三章 资助金额与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本资助金额每个单位每年不超过50万元,由区财政局一次性向受资助单位拨付资金。
第六条 本资助资金使用的范围包括:
(一)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合作生产等费用;
(四)直接参加项目实施的工作人员工资性费用;
(五)为进行产品生产、产业化市场调研考察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上述费用之外与承担项目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申请材料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本资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明专利技术实施资助申请书》;
(二)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上年度纳税证明;
(三)发明专利技术实施项目可行性报告(按要求编写);
(四)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需验原件),并加盖专利权人印章;属于转让的专利技术或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需要提供有关部门的登记或备案等证明材料;
(五)专利权利要求书;
(六)专利技术(产品)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证明材料(加盖财务印章);
(七)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单位成立不满1年的提供验资报告)以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会计报表;
(八)企业其他资质材料,包括:本申请书内涉及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特殊行业许可证、其它立项证明、政府及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如高新技术企业等)、产品质量认证、环保证明等。
以上提交的证书、证件、凭证类材料及审计报告为复印件(验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一次性向申请单位告知申请材料需要补充的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九条 申请本资助的审批程序是:
(一)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申报单位资格及申报材料,确定申报项目是否受理;
(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组织项目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对评审的项目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三)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现场考察情况和本年度资助计划安排,初步确定立项项目名单和资助额,提交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讨论;
(四)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拟立项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
(七)区财政局凭立项文件和项目合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评审专家与申请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一经发现不申请回避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十一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对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对于项目承担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由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初次被证实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3年内不受理其新的知识产权资金申请。对再次被证实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永久不再受理其新的知识产权资金申请。
第十三条 参与评审、评估及咨询的专家在项目评审、评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项目评审、评估的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项目评审、审计和评估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不认真履行职责,与项目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由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篇:技术标准研制资助操作规程   下一篇: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操作规程
  • 办事指南
  • 便民服务

Copyright © 2012 高新技术产业财政资助网 版权所有 粤ICP证05285162号
电子邮件:hbzsbsc@hebei.com 地址:深南中路82号赤尾大厦6-7层 邮编:518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