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项目申报(各区)
申报指南
左侧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0755-88668888
0755-66889998
传 真:0755-88556633
邮 箱:gaoxin808@163.com

 
项目申报(各区)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项目申报(各区)
知识产权工作示范企业资助操作规程
发布日期:2012-12-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南山区知识产权战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南山区知识产权分项资金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南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南山区知识产权分项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资助的目的是支持和鼓励区内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创造、宣传、培训,促使其提高知识产权的创新能力和管理运用水平,发挥示范作用,促进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 本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立项、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本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注册地在南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科研、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或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
(二)申请单位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了专职人员;
(三)申请单位建立了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且已经实施;
(四)申请单位重视知识产权信息建设和信息利用,已建立科研开发的专利或软件版权检索制度;
(五)申请单位自主知识产权(含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的产品或技术的销售额占单位总销售额的30%以上;(高校或科研机构不受本条限制,但最近三年专利申请量应逐年增长)
(六)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指对知识产权申请、管理、运用、保护、宣传、培训和奖励的投入)占单位研发投入2%以上。
第三章 资助金额与资助范围
第五条 每个单位资助额不超过30万元,由区财政局向受资助单位一次性拨付资金。
第六条 本资助的范围包括:
(一)知识产权申请、宣传培训、管理、保护、奖励等费用;
(二)为学习国内外知识产权先进管理经验而进行的调研考察等工作所发生的调研、交通、住宿等费用;
(三)知识产权工作部门的人员工资性费用;
(四)与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申请材料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本资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知识产权工作示范企业资助申请书》;
(二)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上年度纳税证明;(高校或科研机构提交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三)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工作证;
(四)单位知识产权清单和单位有代表性的专利、商标、软件版权登记等知识产权证书;
(五)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激励制度、检索制度等相关文件,并附上述相关制度已经实施过的证明材料;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会计报表;
(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技术)销售额占销售总额比例专项审计报告(高校及科研机构不提交此项)和知识产权工作投入占研发投入比例的专项审计报告;
(八)其他证明申请单位创新水平和资质的材料。
以上提交的证书、证件、凭证类材料及审计报告为复印件(验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一次性向申请单位告知申请材料需要补充的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九条 申请本资助的审批程序是:
(一)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申报单位资格及申报材料,确定申报项目是否受理;
(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组织项目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对评审的项目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三)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专家评审意见、现场考察情况和本年度资助计划安排,初步确定立项项目名单和资助额,提交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讨论;
(四)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拟立项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
(七)区财政局凭立项文件和项目合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评审专家与申请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一经发现不申请回避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十一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对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对于项目承担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由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初次被证实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3年内不受理其新的知识产权资金申请。对再次被证实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永久不再受理其新的知识产权资金申请。
第十三条 参与评审、评估及咨询的专家在项目评审、评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项目评审、评估的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项目评审、审计和评估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不认真履行职责,与项目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由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篇: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操作规程   下一篇:发明专利技术实施资助操作规程
  • 办事指南
  • 便民服务

Copyright © 2012 高新技术产业财政资助网 版权所有 粤ICP证05285162号
电子邮件:hbzsbsc@hebei.com 地址:深南中路82号赤尾大厦6-7层 邮编:518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