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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研制资助操作规程
发布日期:2012-12-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南山区知识产权战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南山区知识产权分项资金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南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南山区知识产权分项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资助的目的是支持和鼓励区内企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引导企业加快推进产品技术标准战略,促进自主创新与技术标准的融合,抢占产业制高点,提升我区经济的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本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立项、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本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南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科研、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
(二)研制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我区高新技术产业相关;
(三)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并作为该技术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之一(一般为前五位主要起草单位);
(四)申请单位拥有一项以上与标准研制项目相关的专利、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
同一单位研制的标准分多个部分的,只能申报一次。
第三章 资助金额与资助范围
第五条 本资助金额为:每项国家标准研制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每项行业标准研制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由区财政局向受资助单位一次性拨付资金。
同一单位一年内参与多个标准研制的,对其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同一单位不得连续三年获得本资助。
第六条 本资助的范围包括:
(一)技术标准研制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等费用;
(二)技术标准研制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三)技术标准研制过程中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合作生产等费用;
(四)直接参加项目实施的工作人员工资性费用;
(五)为进行技术标准研制而进行调研考察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上述费用之外与承担项目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申请材料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本资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申请书》;
(二)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上年度纳税证明;
(三)标准立项报告及预算说明(按要求编写);
(四)标准发布机构同意立项的文书或标准提案或其他可证明已立项的有关材料(标准已发布的,提交发布的标准文本);
(五)与项目相关的专利、软件版权等知识产权证书;
(六)其他说明项目水平、企业资质等的证明材料。
以上提交的证书、证件、凭证类材料及审计报告为复印件(验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一次性向申请单位告知申请材料需要补充的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九条 申请本资助的审批程序是:
(一)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申报单位资格及申报材料,确定申报项目是否受理;
(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并根据审核结果、现场考察情况和本年度资助计划安排,初步确定立项项目名单和资助额,提交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讨论;
(三)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拟立项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五)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
(六)区财政局凭立项文件和项目合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对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对于项目承担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由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初次被证实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3年内不受理其新的知识产权资金申请。对再次被证实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永久不再受理其新的知识产权资金申请。
第十二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不认真履行职责,与项目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由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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