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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贸易局(科学技术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2-12-01

关于印发《盐田区经济贸易局(科学技术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盐经[2006]5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区政府关于贯彻“1+6”文件的精神和《行政许可法》,我局制定了《盐田区经济贸易局(科学技术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盐田区经济贸易局(科学技术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4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2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
3 科技计划项目审批及科技三项费用使用
4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专家现场审)

01号 许可事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市盐田区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再修订)第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11号)第六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再修订)第五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第六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六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01号)第七条;
(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46号);
(八)《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第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条。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2.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4)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九条。
(三)外资企业
1.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2.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必备文件、材料
1.企业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
2.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提交深圳市盐田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收文回执》复印件1份;
3.市、区工商局核发的《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4.投资各方法人营业证明有效复印件各1份;
5.新设企业合同、章程正本各4份,外资企业免交企业合同;
6.填报《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第1联;
8.新设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附成员签字)原件1份。
(二)属下列情形须提交相应的专项文件、材料
1.投资者(只限外方)是自然人的,须提交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和资信证明原件1份;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须提交投资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原件1份;
3.法人代表授权他人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要提示
1.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须先向盐田区环保局申报,凭其回执再向我局报送材料;领取批文时需执区环保局同意设立的批复文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投资者应提供完整、规范的申报材料并对所报批的文件材料真实性负责。
4.审批人员发现申报材料有不妥之处,有权要求投资者出具说明、补报、重报、修改或出示、提交有关材料原件。
六、申请表格
1.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附件一);
2.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附件二)。
以上表格均可在盐田区科技招商网(www.yantian.com.cn)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盐田区经济贸易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贸工局初审,上报商务部核准。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由深圳市盐田区经济贸易局决定许可:
(一)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属于合营企业的,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属于合作企业的,自筹资金;
(三)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四)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其他情形的。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投资者到盐田区经济贸易局申报;
(二)申请人在受理时限内到盐田区经济贸易局领取批准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文、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期限同企业经营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文及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外商投资企业七部门联合年检。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9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外经贸资发〔1998〕938号);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统进函〔2004〕10号)。
02号 许可事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增加)经营范围;
(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三)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
(四)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合同、提前解散企业;
(五)外商投资企业修改企业合同、章程一般内容;
(六)外商投资企业合并;
(七)外商投资企业分立;
(八)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
(九)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
(十)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股权质押;
(十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再修订)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11号)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第九十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再修订)第七条、第二十四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企业法〉的决定》修订)第十条、第二十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01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46号);
(八)《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第十二条。
(九)其它相关规定: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04〕第2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修正);
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年11月2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1〕第8号)第七条;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年5月28日外经贸资发〔1997〕267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5.《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3月2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第3号)第五条、第六条;
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2000年7月2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0〕第6号)第九条;
7.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年1月1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1号)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8.《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04年2月13日商务部令2004年第2号)第六条;
9.《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1995年5月25日外经贸法发〔1995〕366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二)调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许可条件:
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一)变更(增加)经营范围
1.企业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申请报告(打印、企业盖章)原件1份;
2.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3.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工商部门准予复印的印章)、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4.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5.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6.其它所需文件。如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提交深圳市盐田区环保局环境影响批复文件一份;如属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项目,提交拥有土地使用权和经营场所的有效文件(复印件各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1.企业要求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董事会决议原件(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2.各方投资者就增资事项(增资方式、期限等)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补充章程);
3.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工商部门准予复印的印章),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4.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5.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三)延长经营期限
1.企业要求延期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2.各方投资者签订的有关延长经营期限事项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补充章程);
3.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工商部门准予复印的印章),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4.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企业最近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5.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6.境内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1份(加盖工商部门准予复印的印章)、境外投资者的开业证明有效复印件1份,属自然人的境外投资者,提交身份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
(四)提前终止合同、提前解散企业
1.企业申请报告1份(打印、企业盖章)、董事会决议原件(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2.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复印件1份,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 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工商部门准予复印的印章),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3.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企业最近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注:企业经营期限届满解散无须报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
(五)修改企业合同、章程一般内容
1.企业申请报告1份(打印、企业盖章)、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2.各方投资者签订的有关修改内容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补充章程);
3.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工商部门准予复印的印章),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4.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新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5.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六)企业合并
1.预申报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1)各合并企业的申请报告各1份(打印,企业盖章);
(2)企业合并协议原件1份;
(3)各合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合并的决议(原件各1份,打印,企业盖章);
(4)各合并企业成立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及变更事项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企业批准证书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各1份。
2.预申报获准并在省级以上报纸第一次公告合并之日起90天后,继续申报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1)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或其他省级以上报纸3次登载合并公告的报刊原件各1份;
(2)企业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3)因合并而解散的各企业对债务清偿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打印、企业董事长签字、企业盖章);
(4)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对因合并而解散的各企业的未清偿债务提供的偿债担保文件:存续公司出具担保书(打印,企业法人签字,企业盖章);新设公司在其企业合同、章程上订立偿债担保、债务承继条款原件1份;
(5)工商部门核发的合并后新设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6)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企业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外资企业免交合同;
(7)各合并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8)填报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法律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七)企业分立
1.预申报须提交的文件:
(1)企业的申请报告,要说明有无经济纠纷及是否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打印、企业盖章);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3)因企业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以下统称分立协议各方)签订的企业分立协议(原件1份);
(4)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企业批准证书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5)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6)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各1份)。
2.预申报获准并在省级以上第一次公告分立之日起90天后,继续申报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1)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或其他省级以上报纸3次登载分立公告(包括调低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2)申报企业债务清偿情况说明(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
(3)分立各方签订的分立协议书(原件1份,打印,申报企业各方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4)分立后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各方盖章);分立后的外资企业填报《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原件1份,提交章程原件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5)申报企业的批准证书原件;
(6)各分立后企业各自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7)分立后新设企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法律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八)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
1.企业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2.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3.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工商部门准予复印的印章),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
4.异地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供(原)审批机关出具的意见原件1份;
5.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属生产性质的,应提交盐田区环保局环境影响批复正本1份。
(九)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须报批时)
1.企业申请报告1份(打印、企业盖章)、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2.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须加盖工商部门准予复印的印章);
4.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
5.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重要提示
1.盐田区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名称变更、住所变更、产品外销比例调高,可直接向区工商分局申请办理,然后持下列材料向我局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备案:
(1)企业申请报告1份(打印、企业盖章);
(2)工商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工商部门准予复印的印章);
(3)《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2.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异地外商投资企业在盐田区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按下列情况分别申请办理。
(1)属于以下①、②类别项目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经营范围,需先向市贸易工业局申请(按本须知第六条提供材料),然后持批文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①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审批的项目;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甲类、限制乙类项目。
(2)其它事项的变更和注销,可直接向区工商分局申请办理。
3.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异地外商投资企业在盐田区设立、变更和注销办事机构,可直接向区工商分局申请办理。
4.盐田区外商投资企业在异地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直接向区工商局申请办理。如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所在地审批机关需我局出具意见的,按本须知第八条提供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十)股权转让
1.必须提交的基本材料:
(1)企业关于股权转让的申请报告1份(打印,申报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会议一致同意股权变更的决议原件(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3)企业各股东认可股权变更的书面意见(股东法定代表签字,股东盖章);
注:(1)书面认可意见可签署在董事会会议决议或其他文件上;
(2)涉及股权变更的股东之间的股权变更协议可代替有关股东的书面认可意见。
(3)企业成立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及变更事项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原登记机关准予复印的印章);
(4)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最新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5)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提交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原合同、章程(含补充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独资)企业提交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原章程(含补充章程)复印件1份;
(6)股权变更后的企业修改合同、章程或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股权变更后企业的各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股权变更后的企业为外资企业的免交企业合同);
(7)新中方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需经原登记机关加盖准予复印的印章),新外方股东的合法开业证明、法定代表证明复印件各1份(均须附中文译件);新外方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履历、财产状况(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各1份(均须附中文译件);
注:“法定代表证明”是指:①港澳地区:经香港商业登记署公司注册处确认的《商业登记申请书》或《出席董事职位同意书》、《股份分配申报表》等复印件(必要时须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港澳律师进行认证);②外国或其他地区:有关董事(股东)注册登记的法律文件,或中国驻外领使馆通过的有关文书及授权委托书等。
(8)填报股权变更后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2.属下列股权变更原因及相关情形的,须另提交相应的专项文件、材料:
(1)企业股东之间协议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企业股东向非股东投资者(新股东)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提交经中国境内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
(2)企业增加注册资本,但股东不按原出资比例缴付增资额的;企业增加新股东并同时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交各股东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原件1份(各股东法定代表签字,股东盖章)。
注:股权变更后各股东订立的企业修改合同已包括有关股权变更协议内容的,免交本项要求的股权变更协议。
(3)企业股东因未缴付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自愿退出企业,而其他股东愿意承接退股股东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的,提交退股股东自愿退股声明原件1份(法定代表签字,股东盖章)。
注:在没有投资者承接退股股东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而导致企业注册资本调低,且符合法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的,企业须同时向审批机关申报调低投资总额的注册资本。
(4)企业股东已缴付部分出资,但未缴清全部出资,在不违反法定的出资规定情况下,该股东自愿放弃其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而其他股东或新股东愿意承接该部分股权的。
(5)企业股东不履行企业合同规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义务,守约股东依法申请更换股东、变更股权的,提交:①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②区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催缴通知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③违约方已经按照企业原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提交企业违约方的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原件。提交该股东自愿放弃其未缴资股权的声明原件1份(有关股东法定代表签字,股东盖章)。
注:在本情形下,必须提交的基本文件中的企业申请报告和董事会决议代之为:守约股东的申请报告1份(打印、全部守约股东法定代表签字,股东盖章)。
(6)企业股东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股东在企业持有的股权的,提交股权获得人获得该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7)企业股东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裁定或裁决其股权变更的,提交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或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8)企业股东合并或分立或其他方式重组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该股东股权的,提交股权承继者获得该股东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9)企业股东经其他各方股东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并经审批机关批准,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股东股权的,提交:①审批机关批准质押批文复印件1份;②出质股东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复印件1份;③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获取出资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10)属第1、2项股权变更的,且变更股权的中方股东(含新股东)的股权结构中含有国有资产的,提交:①以国有资产出资的股东的产权单位同意该股权变更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②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需变更股权的企业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③有管辖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原件1份或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注:a.本情形提交的①、②、③项文件可代之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明确批准股权转让价/承让价或股权变更后具体出资比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b.对变更股权的中方股东不能明确其股权结构不含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相关《核准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的有关资料》或其他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11)股权变更的新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①新股东董事会会议一致同意变更为新股东的决议复印件1份;②新股东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③新股东最新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复印件1件;④税务局出具的新股东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⑤外地新股东提交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出具该股东具备投资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件(核对原件)。
注:外商投资企业成为新股东必须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1995年10月10日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
(12)其他原因导致股权变更或其他相关情形的,依相关法律、法规提交有关文件。
3.注意事项
(1)股权变更要遵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中外合资、合作变更为外商独资经营企业;需由中方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股东占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非外方股东向中方股东转让其全部股权(即企业转变为内资企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股东的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3)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股权变更转变为内资企业的,未经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由一个中方股东申请变更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的新中方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含外商投资企业)],其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本公司的净资产的50%。
另外需注意:
(1)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的转让,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前提下,参照本须知提交基本及专项文件、材料;内资企业通过股权变更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该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企业法规的有关规定;报批文件除参照本申报须知规定提交股权变更的基本及专项文件、材料外,须办理外商投资立项申报,另提交:①填报《深圳市外商投资立项审批表》3份(须有1份原件,股权变更后各方股东法定代表签字、股东盖章);②原内资企业经营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的区环保局批文复印件1份。没有环保批文以及新增的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须向区环保局申报;③原内资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④区工商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企业名称变更时提供)。
(2)外文文件、材料均须附上经合法注册登记的翻译公司翻译的中文译件。
法律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十一)股权质押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申报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原件1份);
3.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原件1份);
4.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原件1份);
5.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十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股权并购须报送下列文件:
1.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正本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被并购的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正本1份;
3.股权并购后由投资各方签署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正本各4份(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协议,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正本1份;
5.被并购境内公司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
6.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
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正本1份,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8.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正本1份(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各方投资者法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9.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外达成协议的,提交债权债务的鼾协议原件1份;
10.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部分);
11.被并购境内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1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况说明正本1份;
13.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资产并购须报送下列文件:
1.由投资者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正本1份;
2.境内公司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正本1份;
3.投资各方签署的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正本各4份(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公司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者,外国投资者与境内公司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正本1份;
5.被并购境内公司的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6.被并购境内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正本各1份;
7.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正本1份(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各方投资者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8.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文件复印件份,有关资信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9.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况说明正本1份;
10.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是否存在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
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部分);
11.《全国组织机构代预码预码通知单》第1联;
12.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有关事项说明
1.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协议、资产购买协议,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规定需要公证的,须提交公证机关公证;
2.股权并购或资产并购后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项目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进行调整;经营项目须作调整的,应提交调整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须同时报深圳市盐田区环境保护局批准;
3.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4.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涉及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的,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股权购买协议、认购境内公司增资协议、资产并购协议的内容应符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要求;
6.境内注册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公司的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和“复印日期”。
7.申报单位和投资者应提供完整、规范的申报材料并对所报批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8.审批人员有权要求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做出说明、补充、修改或出示、提交有关材料原件;
法律依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3月2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第3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六、申请表格
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附件二)。
以上表格可在盐田区科技招商网(www.yantian.com.cn)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盐田区经济贸易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贸工局初审,上报商务部核准。
变更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由深圳市盐田区经济贸易局决定许可:
(一)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属于合营企业的,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属于合作企业的,自筹资金;
(三)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四)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其他情形的。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投资者到盐田区经济贸易局申报;
(二)申请人在受理时限内到盐田区经济贸易局领取批准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文、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期限同企业经营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文及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外商投资企业七部门联合年检。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9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外经贸资发〔1998〕938号);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统进函〔2004〕10号)。
03号 许可事项:科技计划项目审批及科技三项费用使用

一、行政许可内容
辖区企、事业单位申请科技研究项目立项及配套科技三项费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盐田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深盐科〔1998〕3号,1998年7月1日)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申请项目无数量限制,经费在每年财政预算额度内使用。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是在盐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范围:
1.新产品研发和试制;
2.科技成果转化和中间试验;
3.科技服务行业(包括咨询、交流、中介、信息等)补助;
4.重大科研项目补助;
5.科技贷款贴息及科普教育经费补助。
五、申请资料
(一)申报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盐田区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统一格式,在区科技局领取);
2.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开题报告(包括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3.上年度、上半年度财务报表;
4.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单位);
5.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
6.技术转让合同书复印件(自有项目免);
7.专利证明(非专利项目免);
8.查新报告(达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联机检索的证明);
9.其它证明材料;
10.特殊专业科技项目的必备附件。
(二)申报要求:
1.《深圳市盐田区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要统一严格按照规定格式打印,各栏内容必须详实,需盖章处不得遗漏,同时提交电脑软盘,其他证明材料验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2.申请书与其它申报材料一并装订成册,一式四份,纸张大小A4。
六、申请表格
1.深圳市盐田区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附件三);
2.深圳市盐田区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软科学研究及社会公益性项目)(附件四)。
以上表格均可在盐田区科技招商网(www.yantian.com.cn)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盐田区科学技术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盐田区科学技术局、发展计划局、财政局联合审查后,报区政府审批。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年初人大审议科技三项费用预算额度后,发通知开始受理本年度科技项目申报。
(二)企业及各有关单位向区科技局提出立项申请,别写申请表,报送区科技局科技科。
(三)区科技局科技科负责项目初选,进行考察和调研,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论证;
(四)科技科将初选意见报区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拟定三项费用使用项目方案,送区财政局、发展计划局审核;
(五)区科技局牵头召集区财政局、发展计划局有关领导联席会议,审定科技三项费用使用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六)区科技局与用款企业签订用款合同,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核拨经费。
十、行政许可时限
以受理通知为准。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限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经费。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资金占用费按合同规定执行,无其他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按合同规定回收经费,并进行项目验收。
04号 许可事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专家现场评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专家现场评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试行)》(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改革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关于规范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深科信〔2005〕16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企业所研发和生产的产品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围;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申请企业其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收入应大于500万元,其自产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销售总收入的50%以上;
(三)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企业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预期的自主知识产权;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具有明晰的知识产权关系;
(四)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并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以上,并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
(五)年人均总产值或预期年人均总产值达15万元以上 ;
(六)销售利税率或预期的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七)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企业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收入的8%以上;或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
(八)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和方法;
(九) 从事重大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申请单位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其产品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确有重大贡献的经认定程序亦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十)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生产的已经深圳市认定的软件企业其年销售收入应大于500万元,其中登记注册的自产软件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销售总收入的50%以上的,可以直接申请转为高新技术企业。
五、申请资料
(一)申报资料目录;
(二)《深圳市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
(三)必备的附加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2.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包括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利税和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等科目(当年成立的公司到申请时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已达500万元和研发投入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提供上月的审计报告);
3.产品技术标准、质量性能测试报告(开发软件的企业需提供: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该产品的软件需求说明书、系统设计报告、用户手册、测试大纲、测试报告和用户试用报告等材料);
4.银行贷款卡和信誉等级证明;
5.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
(三)辅助的附加材料
为了对申报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内容做进一步阐述,帮助评审专家了解情况,申报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1.市级以上(含)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
2.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以及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3.若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4.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料;
5.属专利技术的项目可附加专利证书;
6.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书面材料装订成册,并含完整申报信息的软盘一张(注明申请单位名称),上报相关单位部门。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附件五)。
以上表格可在深圳市科技信息网(www.szsti.net)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盐田区科学技术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市科技和信息局常年受理高新区、保税区、大工业区内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各区科技局根据属地原则受理本区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各受理单位的收文窗口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对各企业上报的材料当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企业则发给受理回执单;
(二)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各受理单位组织由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的专家评审小组进行实地现场评审,专家评审小组依照《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书面上报市科技和信息局,未能通过评审的企业如有异议可以向市科技和信息局申请复核;
(三)市科技和信息局汇总各方现场评审结果,并将通过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在市科技和信息网上公示十天;公示期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核准,并将核准文件报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
(四)核准后颁发认定证书、《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铜牌;
十、行政许可时限
审批时限为45日,包括:受理时限、现场评审时限、网上公示时限、市局审核和批准时限及制定文件时限,各区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应在每月15日与次月12日期间,对已受理申请资料的企业安排现场评审。每个申请资料自受理到现场评审的时限不得超过28日,以保证每项申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认定工作。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限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布的优惠政策。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年审淘汰制,由市科技和信息局负责年审。
按合同规定回收经费,并进行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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