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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2年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21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决定开展2012年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申报工作,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积极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2012年12月17日—12月31日,各申报企业需于申报截止日前下载、填写《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向市软件行业协会递交纸质申报材料(地址:福田区深南中路3039号国际文化大厦2107室)。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已被认定为软件企业,从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研发、销售,且符合《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即:
(一)以从事仪器设备销售,且仪器设备中内含自主研发的嵌入式软件类的企业:已经实现的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不能单独销售的嵌入式软件销售收入以嵌入式产品销售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包括在我市国税和地税部门缴纳的各种税款,下同)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二)以委托进行软件开发或从事系统集成为主业类的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及软件服务,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自行开发且未单独销售的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以系统集成总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三)以销售自主开发的套装软件类企业:纯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纯软件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的80%为软件收入,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四)以承接出口软件外包服务或软件出口为主业类企业,软件年收入不低于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5%以上;
(五)符合深圳市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软件重点领域销售收入列全市前二位,年软件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的企业。重点领域依据当年主管部门结合产业发展现状所确定的目录为准。今年此款涉及的重点领域是:1、操作系统、数据库及中间件等基础软件;2、电子信息、汽车电子、医疗电子、工业控制、国产处理器等嵌入式软件;3、制造业、金融、物流、通信、电子政务等行业应用软件;4、互联网、物联网基础和应用软件;5、云计算软件及服务;6、数字媒体与娱乐软件;7、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外包、网络增值、地理信息系统等高端信息服务。(以此款条件申报时,必须在《申报表》封面指定栏内注明所属的某一具体领域)。
以上数据及相关附件材料应使用2011年度数据。
三、申报方式及材料
(一)《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申报时携带原件),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申报时携带原件);
(三)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产品登记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
(四)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201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2011年度软件业务收入及研发费用、技术人员等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六)软件企业出口总额的证明材料、结汇单;
(七)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企业增值税完税证明、人员社保清单以及领导层学历构成;
(八)上一年度销售额排名前五位的合同的首尾页、合同金额页;
(九)获得国家级、部级奖励的证书复印件及附件;
(十)系统集成企业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十一)产品占有市场的资料及附件。
以上材料装订成一式两份送市软件行业协会(请同时携带相关材料原件以备核对),并提交《申报表》电子版。
四、政策优惠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第一章第三条按照《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08]200号)第十二条执行,即“重点软件企业在享受国家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中的‘三减半’政策优惠期间及所得税优惠期满后5年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
联系人:市经贸信息委:林亮 82001290
市软件行业协会:郑艺 83661275 肖庆新 83544163
特此通知。

附件: 1.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

2.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3. 关于提供软件业务收入及研发费用、技术人员等情况专项审计报告的要求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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