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
申报指南
左侧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0755-88668888
0755-66889998
传 真:0755-88556633
邮 箱:gaoxin808@163.com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
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项目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
发布日期:2012-11-29

 

一、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项目概述

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项目是通过政府补贴,对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面向中小企业的公益性技术服务的补助。重点支持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的技术服务行为,在一定的有效期内对这些机构开展的符合规定的技术服务行为进行持续性补贴。重点支持中央和地方共建具有行业特色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支持体现本地区的行业特色、发展领域的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贴资金项目的目的是通过资助,引导和鼓励更多公益型机构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群体的技术服务,并使其形成一个群体,更加有效地发挥中央财政的政策引导作用。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贴资金项目立项审查关注的重点是服务内容的市场需求、服务能力和服务绩效。

(一)补助资金支持的技术服务范围

1.申请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成立2年以上。

(2)面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组织中小企业共性技术研发,为中小企业采纳先进技术提供服务、创新资源共享服务、技术转移服务和技术创业孵化服务等。

(3)具有开放的服务模式,有明确的服务对象群体和不少于8个成功案例。

(4)开展的技术服务业务符合产业发展需求,尚不能实现盈利,需要政府的资金支持。

(5)具有明显的专业特点,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较为完备的技术条件和专业化的技术服务队伍,专业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

2.补助资金支持的技术服务业务。

(1)组织中小企业开展共性技术研发,或为中小企业采纳先进技术提供服务,即组建研发联盟,组织企业联合开发,为行业提供专业化的研发和设计支撑,为行业的技术升级提供相关服务,搭建企业与专业设计机构或人员之间的对接平台,标准制定。

(2)为中小企业提供创新资源共享服务,即装备或软件共享服务、基于先进技术的生产加工共享服务、共享检测服务、标准及专业数据库共享服务等。

(3)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转移服务,开展国际技术转移服务、产学研技术转移服务、技术经纪服务等。

(4)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业孵化服务,即:项目发展计划咨询服务、技术整合服务、技术培训服务等。

(二)补助资金支持方式和用途

1.支持方式和额度。

补助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开展上述技术服务业务发生的相关支出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对于服务水平好、服务质量高、成效显著的技术服务机构,可给予持续的资金支持。

2.补助资金的用途。

(1)因承担政府委托公共技术服务而发生的净支出(总支出扣减政府补助、社会赞助等收入的余额)。

(2)为开展技术服务业务搭建平台发生的有关设备、软件开发或购置支出。

(3)开展技术服务业务为中小企业降低收费标准而发生的收入减少。

(4)为开展技术服务业务举办的非营利性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补助资金项目的申报

1.申报渠道和项数。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的申报工作,省级财政部门重点审查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有关收入凭证、证明等。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项目不得超过20项,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项目不得超过10项,应有一定比例的产业集群的项目。

(3)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择优推荐的项目报至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受理处。报送的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一式3份及地方推荐项目汇总表,地方推荐项目汇总表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与省级财政部门盖章确认。

2.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可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网站(www.innofund.gov.cn)下载项目申请书电子版。

(2)按照提纲撰写项目申请书。将项目基本信息表与项目申请书装订成一册,基本信息表在前,纸制材料需用A4纸装订,申请书要有书脊,书脊上标明项目和申报单位名称。

(3)推荐单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推荐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受理处。报送的材料包括地方推荐项目汇总表,项目申请书一式3份。

(4)推荐单位需按照创新基金的用户名和用户密码登录创新基金网站,填写每个申报项目的电子版申请书。

补助资金项目的评审、立项、合同签订、拨款、监理及验收,按照创新基金的项目管理要求进行。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刽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概述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重点向有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行为的创业投资机构及被投资的中小企业进行投资或补贴。通过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从而实现间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和创业活动。引导基金支持的对象包括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基金的支持方式分别为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

(一)申请引导基金的创业投资机构

申请引导基金的创业投资机构首先提交资格申请,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根据规定的相关条件对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资格审查结果。通过资格审查的创业投资机构有资格申请引导基金项目。其申报材料如下:

1.创业投资机构资格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3.内部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的制度文件复印件。

4.申报前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5.投资管理团队介绍,其中至少提供3名(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至少2名)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的简历(包括教育和培训简历、工作简历、业务专长、业绩和荣誉等)。

6.所管理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规模的证明文件。

7.以往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列表,包括被投资企业名称、行业领域、投资时间、属于第几轮投资、投资金额、占股比例、投资后运营业绩。

8.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需将已在辅导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列表,包括企业名称、成立时间、行业领域、企业组织形式、辅导时间等。

9.列举至少3个所投资案例(包括投资时企业概况、投资分析摘要、投资金额和比例、资金到位证明、企业近期概况、最近财务报表、投资退出收益等)。

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创业投资机构申报材料和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填写“创业投资机构资格初审意见汇总表”。以上申报材料1份报送到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金融发展处。

(二)引导基金支持的对象

1.资金来源和用途。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从所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回收的资金和社会捐赠的资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2.支持的对象。

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1)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是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具备的条件:

a.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b.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00万元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10000万元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c.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累计5000万元以上。

d.有至少3个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e.有至少3个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f.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g.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h.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为。

(2)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备的条件:

a.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b.有至少3个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c.有至少3个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d.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e.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f.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万元以上。

g.管理的创业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

(3)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是主要从事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服务和融资服务,且具有投资能力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需具备的条件:

a.有至少3个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b.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c.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d.具有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有至少2个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e.正在辅导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50家(以签订《服务协议》为准)。

f.能够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固定的经营场地。

g.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或委托管理的投资累计在500万元以上。

(4)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享受引导基金支持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具备的条件:

a.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b.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

c.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三)引导基金支持方式和申报

1.阶段参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1)申请条件:创业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阶段参股。

(2)参股比例: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3)股权的转让: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

a.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

b.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4)在《投资人协议》和《企业章程》中明确的事项。

a.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b.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c.在引导基金参股期内,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d.引导基金不参与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情况拥有监督权。创业投资机构未按《投资人协议》和《企业章程》约定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e.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2.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1)创业投资机构在选定投资项目后,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内,可以申请跟进投资。

(2)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每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3)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

(4)引导基金按照投资收益的50%向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剩余的投资收益由引导基金收回。

(5)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股权退出由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负责实施。

(6)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3.风险补助。

风险补助是引导基金对已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予以一定的补助。创业投资机构在完成投资后,可以申请风险补助。

(1)补助额度: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风险补助资金用于弥补创业投资损失。

(2)申报材料。

a.已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汇总表。

b.已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资金到位证明,最近一个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报告(副本)等。

c.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分析报告。

4.投资保障。

投资保障是创业投资机构将正在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有投资潜力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资助。

(1)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前的资助。

a.在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前资助,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与“辅导企业”共同提出投资前资助申请。

b.申请投资前资助的,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并出具《辅导承诺书》,明确以下事项:

※获得引导基金资助后,由创业投资机构向“辅导企业”提供无偿创业辅导的主要内容。辅导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辅导期内“辅导企业”应达到的符合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条件。

※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双方违约责任的追究。

c.资助额度:引导基金可以给予“辅导企业”投资前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研发的费用支出。

(2)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后的资助。

a.在创业投资机构完成投资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后资助。经过创业辅导,创业投资机构实施投资后,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可以共同申请投资后资助。

b.资助额度:引导基金给予“辅导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投资后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费用支出。

c.对辅导期结束未实施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和“辅导企业”分别提交专项报告,说明原因。对不属于不可抗力而未按《投资意向书》和《辅导承诺书》履约的,由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依法收回投资前资助资金。

(3)项目申报材料。

a.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

b.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c.最近一个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申报前一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d.企业与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意向书》,《投资意向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

※投资机构对拟投资企业的投资额、每股价格、所占股权比例。

※双方关于投资的相关决议文件复印件。

e.创业投资机构对拟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辅导承诺书》。

f.创业投资机构所做的投资分析报告。

以上项目申报材料需经省级科技、财政主管部门推荐后提交管理中心。经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支持项目,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2周。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引导基金不予支持。

 


 


上一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申报材料编写要..   下一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 办事指南
  • 便民服务

Copyright © 2012 高新技术产业财政资助网 版权所有 粤ICP证05285162号
电子邮件:hbzsbsc@hebei.com 地址:深南中路82号赤尾大厦6-7层 邮编:518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