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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12-11-30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规范(2010年修订版)

为了加强和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的立项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合同签订规范”)。

一、本规范中的合同是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与项目申请单位、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所签订的基金项目合同。

二、项目的合同签订和合同信息实行数字化管理,推荐单位、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通过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完成基金项目合同签订和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签订

(一)自基金项目公示之日起2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必须与管理中心签订立项合同。同时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将项目合同汇总送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二)基金项目合同签订的基本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公告异议期结束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加盖公章送推荐单位(推荐单位)。

2、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应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立项合同后,按照管理中心的要求,完成立项合同的审核工作,并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公章,一式四份送交管理中心。

3、管理中心对合同文本内容进行审核,对确认无误的立项合同加盖管理中心合同专用章,基金项目立项合同生效。同时将合同文本一式两份送推荐单位(推荐单位)。

(三)在合同签订时间较紧的情况下,管理中心将采取集中签订合同的工作方式。

(四)对于在公示期间有异议或有投诉的项目,管理中心将视核查结论后再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五)对于处于立项公示阶段、推荐单位要求撤项的项目,管理中心将终止该项目合同的签订。

(六)因项目承担单位的原因造成逾期没有完成合同签订工作的,将视为该单位自动放弃合同签定。并由项目推荐单位提出申请,管理中心不再与其签订合同。

四、合同管理

本规范所涉及的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和合同的终止三个方面:

(一)合同的变更

1、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总体目标及实施阶段目标、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期限等)原则上不能变更。

2、项目承担单位确因客观原因需对合同目标调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3、 本规范中所涉及的“合同变更”,包括以下情况。

(1)因项目承担单位改制、重组或以项目技术转让方式等原因变更项目承担主体的;

(2)因不可抗拒因素,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变更合同中的项目计划指标;

(3)项目执行期变更的。

4、 合同变更的基本程序

(1)申请程序

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地方监理单位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合同变更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合同变更事项、合同变更原因、目前项目进展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同时按照有关要求提供必要的附件材料;

a、地方监理单位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承担单位合同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b、地方监理单位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承担单位合同变更的申请后,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将合同变更材料报送管理中心;

c、管理中心在收到有关申请变更的全部材料并审核无误后,提出审核意见;

d、对于经管理中心同意的项目承担主体变更和项目计划指标变更的合同变更,管理中心将函告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并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公告两周。合同的修改内容将作为管理中心办理对项目承担单位拨款及进行项目监理验收工作的依据。

e、对于管理中心不同意变更合同的,管理中心将通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2)网络工作系统程序

项目承担主体发生变更的:

a、原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创新基金工作系统”上提出项目承担主体变更申请,并提交;

b、拟继续承担项目的单位应在“创新基金工作系统” 中注册,并激活。

项目执行时间发生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创新基金工作系统”上完成相关操作,并提交。

5、不属于本规范中所涉及的“合同变更”内容的有:

(1)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注册信息的变化,如:单位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电话号码变更,以及企业开户银行、户名、账号变更;

(2)因改制、重组等原因, 项目承担单位名称发生改变,但项目承担主体并未发生变更。

项目承担单位和地方监理单位可依据基金管理中心的授权,对其所需要变更的内容进行修改。

6、 实施合同变更过程中需提交的材料

(1)项目承担主体发生变更

a、拟继续承担项目的单位应提供在“创新基金工作系统” 注册的单位基本信息、单位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验资报告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b、原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承担主体变更申请报告(说明变更事项、变更原因、目前项目进展说明及资金决算报告等)及原承担单位与拟继续承担项目单位就项目主体变更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原件;

c、拟继续承担项目的单位承诺继续履行原项目承担单位与管理中心所签订基金项目合同的函;

d、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地方监理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拟继续承担项目的单位的能力进行论证,并提供专家论证意见和有关情况说明;

e、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地方监理单位)对拟继续承担项目的单位给予资金支持的承诺函;

f、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关于报送基金项目申请变更材料的正式文件。

(2)合同计划指标的变更

a、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申请报告(说明变更事项、变更原因、目前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等);

b、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地方监理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的指标变更意见(附上专家组名单,专家组中应包括项目推荐时的专家);

c、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对有关情况的说明。

d、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关于报送基金项目申请变更材料的正式文件。

7、所有申报合同变更材料,均须盖有单位印章,其中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报告、地方监理单位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材料)必须是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所有材料须采用邮寄的方式送达管理中心。

8、对于项目承担单位以技术转让方式转让给其他单位的情况,原则上不同意合同变更。

(二)合同的解除

1、已签订合同的项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项目合同:

(1)项目承担单位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2)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将项目以技术转让方式转出,并不再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的;

(3)项目承担单位违反项目合同条款规定的,如:

a、实施项目的主要经费不能落实;

b、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c、协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产生知识产权纠纷,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2、合同的解除程序

(1)由管理中心提出拟解除的合同清单;并征求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意见;

(2)在征求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管理中心将解除合同的基金项目名单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公告。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地方监理单位应负责将信息通知到项目承担单位。

(3)对管理中心已拨付项目经费的项目,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地方监理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决算,将剩余的国家拨款如数上缴,并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做出总结。

(三)合同的终止

1、已签订合同的项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项目合同:

(1)管理中心发现并证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或执行过程中有违法、欺骗或事实隐瞒等行为的;

(2)项目承担单位、地方监理单位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终止合同,并经管理中心同意的。

(3)连续两次不能按管理中心的要求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的;

2、管理中心将终止合同的基金项目通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地方监理单位,并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公告终止合同的项目名称和项目承担单位名单。

3、资金清算及罚则

(1)对管理中心已拨付经费的项目,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地方监理单位要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财务清算,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未使用的国拨资金如数上缴国库,已形成固定资产的将资产变现后上缴国库。对拒不退还剩余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中心保留对其进行法律诉讼的权利。

(2)对因在项目申报或执行过程中有违法、欺骗、事实隐瞒等行为而终止合同的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中心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今后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申请;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创办的其他单位的项目申请也不再受理;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五、本规范有关条款,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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