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政策法规
申报指南
左侧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0755-88668888
0755-66889998
传 真:0755-88556633
邮 箱:gaoxin808@163.com

 
政策法规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宝安区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2-12-17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综合措施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深宝发〔2009〕1号)和《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措施》,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享受区总部经济发展优惠政策或资金扶持的企业必须先申报总部企业认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后方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及资金扶持。

  第三条 总部企业包括集团、区域总部企业,研发生产销售一体化总部企业和本土成长型总部企业。

  第四条 集团、区域总部企业是指:综合竞争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申请集团、区域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任一款条件:

  (一)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本区,经市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

  (二)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市、区产业导向目录;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年纳税额(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500万元以上;履行一定区域的经营管理及服务、研发等总部职能,下属控股公司或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家。

  第五条 研发生产销售一体化总部企业是指:已将生产基地、营业网点等布局在本区,将管理中心、研发中心、财务中心、物流中心、销售中心等(上述中心必须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具备履行管理、决策、服务等职能的权限)职能总部从区外迁入本区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申请研发生产销售一体化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金融、文化、物流等企业总部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三)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

  生产基地、营业网点不在本区,将管理中心、研发中心、财务中心、物流中心、销售中心等(上述中心必须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具备履行管理、决策、服务等职能的权限)职能总部迁入本区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参照本条执行。

  第六条 本土成长型总部企业是指尚未达到集团、区域总部和研发生产销售一体化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但具备较强的成长性,且已在本区生产经营两年以上,在各行业(不含房地产)中占重要位置的骨干企业。申请本土成长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任一款条件:

  (一)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本区,经市认定的成长型总部企业;

  (二)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200万元以上且最近两年平均增幅超过20%以上。

  第七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向宝安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深圳市宝安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本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其中申请集团、区域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须提供下属企业名单(附下属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隶属关系证明);

  (三)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其中申请认定本土成长型总部企业的须提交本区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前三年的纳税证明;

  (五)经统计部门审核的本企业上年度统计报表;

  (六)经市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申请认定为区集团、区域总部企业的,经市认定的成长型总部企业申请认定为区本土成长型总部企业的只需填写《深圳市宝安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市认定证书或者相关文件材料。

  上述材料中,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验原件、收复印件,其他材料均收原件。

  第八条 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区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联合评审,联合评审结果在宝安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宝安日报》等媒体公示,公示期5天。

  第九条 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将总部企业名单核定后上报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原则每年进行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酌情增加认定次数。

  第十一条 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上年度因涉税及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重新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再具备申请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第十四条 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每隔三年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发现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停止享受各项优惠措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篇:深圳南山总部企业认定   下一篇:深圳市福田区扶持总部经济发展实施细则
  • 办事指南
  • 便民服务

Copyright © 2012 高新技术产业财政资助网 版权所有 粤ICP证05285162号
电子邮件:hbzsbsc@hebei.com 地址:深南中路82号赤尾大厦6-7层 邮编:518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