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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新区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措施
发布日期:2012-11-23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区《龙华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加快转型升级 建设产业强区的实施意见》,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等具有资金、人才、技术等优势的企业总部,推动产业发展高端化、集约化和规模化,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在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经营决策、集中销售和财务结算等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新引进总部企业、已落户总部企业。

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第三条 新引进总部企业是指在新区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且在新区经营不满一年的总部企业。包括新设立总部企业和新迁入总部企业。
(一)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母公司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纳入新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形成新区地方财力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
2.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
(二)申请新迁入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本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企业上年度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纳入新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形成新区地方财力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
2.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
3.尚未达到上述认定标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总部。
第四条 已落户总部企业是指在新区注册且在新区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总部企业。申请已落户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纳入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且形成新区地方财力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
(二)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
(三)尚未达到上述认定标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总部。
扶持措施

第五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新区在资金、人才、用地、周边环境配套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新区产业部门、总部企业所在办事处根据总部企业的发展需要,结合本地实际,为总部企业提供“量体裁衣”式服务。
第六条 新引进总部企业在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支持的,按其申请年度形成新区地方财力50%的总额分年度给予支持,总额最高6000万元人民币,分年度给予支持,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从认定当年起连续3年给予资金支持。支持资金为该企业在新区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相对于上一年度增量的30%,每年最高为1000万元人民币。支持资金应当用于在本区企业的技术研发、品牌推广、市场拓展和人力资源开发。
第八条 对拟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总部企业,按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阶段,分别给予50万、100万、150万元,总计300万元的支持。
第九条 鼓励总部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的方式做大做强,在兼并重组的过程中,新区从财政、法律等方面为总部企业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条 对引入新引进总部企业的商业楼宇业主或中介机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除外),按该总部企业申请认定当年形成新区年度地方财力的1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新区充分利用现有的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平台规划建设区级总部基地,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各类专业化总部基地。对于入驻新区规划建设的区级总部基地且无自有总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连续两年按其租用面积给予10%的租金支持,每年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按购买面积给予每平米1000元人民币的支持,最高1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未取得用地的总部企业,对其租用的非新区规划建设的区级总部基地的总部办公用房,按年租金的20%给予连续三年的支持,每年不超过4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支持将旧工业区改造升级为经认定的区级总部园基地。属于拆除重建类的项目,按新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支持1000元人民币,最高1000万元人民币;属于综合整治或功能改变类的项目,按改造后的总部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支持200元,最高200万元人民币。通过参与旧工业区改造取得总部办公用房并自用的企业,按其实际总部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支持1000元人民币,最高500万元人民币。对占地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前期费用支持。
第十四条 加快规划建设新区总部大厦,优先安排总部企业入驻新区总部大厦。
第十五条 加强与市各级、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将总部企业用地在每年的政府土地出让计划中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以合作建设改造、投资入股的方式与总部企业成功解决企业总部、研发用房的公司,占其经批准可使用土地、房产面积50%以上的,按总部企业入驻后次年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5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占25%至50%(不含)的,按总部企业入驻后次年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25%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
第十七条 实施人才“安居”工程,以创新保障性住房制度为重点,把总部企业人才列为保障性住房的重要对象,着力解决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人才的住房问题。
第十八条 加大总部企业周边环境配套力度。安排新区政府投资用于总部企业及基地周边环境优化、市政基础设施完善及生活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给予总部企业绿色通道待遇,由新区领导分工挂点,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定期跟踪服务。对于新引进总部企业,安排专人协助办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在企业进驻新区及开工投产后继续安排专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总部企业统计分析体系和统计核算制度。总部企业每年应向新区统计部门依法报送本企业总部和新区内外分支机构经营情况统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引入特大型总部企业,可通过“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交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专题研究审议,给予更大优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成立龙华新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负责推动、协调总部经济发展、制定实施细则、审批认定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既适用本措施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它同类扶持政策的对象,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支持;对适用于市的总部政策支持且由新区分担支持的对象,享受本措施支持的总金额需扣除新区已分担部分。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由龙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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