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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并购重组委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2012-12-17

为提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昨日,证监会发布了这一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增强并购重组委工作透明度,提升并购重组委的独立性和公信力。

  本次修订稿对并购重组委委员的产生机制、分组情况以及每次会议的委员确定情况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推行政务公开。修订稿明确,并购重组委委员分为召集人组和专业组,其中专业组依次分为法律组、会计组、评估组和金融组。分组名单应当在证监会网站公示。

  本次修订在完善并购重组委工作机制中,建立和增补了一系列的完善措施。首先,修订稿赋予了并购重组申请人的异议权,明确规定:“并购重组申请人可在表决结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意见。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要求并购重组委会议召集人组织参会委员对申诉意见做出书面解释、说明。如有必要,有关职能部门可以组织召开专家咨询委会议。根据会议意见,决定是否驳回申诉或者重新提交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并购重组委会议重新审核的,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其次,修订稿对建立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给予明确。“这一制度之前就已经成立了,这次是在法规中给予明确。专家咨询委员会就并购重组的有关问题向并购重组委和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提供决策支持,将促进并购重组委审核工作的科学化和专业化。”上述证监会负责人说。

  第三,本次修订建立了并购重组委审核工作定期回访制度,通过回访实地了解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方案实施情况、承诺事项履行情况、审核意见落实情况以及中介机构持续督导等情况,促进并购重组委审核工作质量的提升。

  这位证监会负责人还透露,证监会目前正在积极研究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推进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是加强改进监管工作、淡化和减少行政许可的市场化改革探索,目前该项工作已经在积极推进中。”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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