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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2-11-23

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的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和社会事务办公室成立评审领导小组。
评审领导小组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和社会事务办公室有关领导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批准专家组提交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的评审意见。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评审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家组由专家和学者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意见。
专家组设组长一人,组长和成员不少于5人。
第四条 专家组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五条 专家组组成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一)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听取其它专家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负责对申请单位的申请项目是否符合光明新区产业政策、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评审,必要时应参与对申请单位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督导和验收工作;
(三)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对项目打分,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并在报告上签署意见,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专家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五)不得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便利;
(六)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回避;一旦发现不申请回避,取消其专家资格;
(七)对非法干预评审的工作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
(八)配合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公室做好对项目专家评审环节的质疑投诉处理工作;
(九)配合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公室做好对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处理工作;
(十)不断充实、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专业技术水平,以适应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公室评审工作对专业知识的需求。
第六条 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地,独立地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取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公室本行业内相关资料;
(四)参与评审活动的,有权利按照相关规定获取劳务费。
第七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预备会。由评审领导小组主持,专家组参加。评审领导小组向专家组介绍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评审领导小组向专家组宣布评审工作程序和有关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派人主持,评审领导小组成员派人参加。专家组按照要求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三)需要实地考察、督导和验收的项目,专家组须参与其中,并配合出具相关报告。
第八条 专家组对各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申请单位是否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实施细则的要求上报了完整和真实的材料;
(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公室是否严格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程序进行了形式审查和初审工作;
(三)通过形式审查的单位是否符合《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提交了基本材料;
(四)对扶持项目提出专业的评审意见与建议。
第九条 专家组发现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公室在形式审查和初审工作中有下列第(一)、第(二)条情形时,应报请评审领导小组同意后,要求其限期改正后重新报送评审材料;发现下列第(三)条情形时,应不予通过审查,由专家组写出书面意见,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一)形式审查和初审工作违反规定的;
(二)所提供的评审材料、数据不完整的;
(三)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不符合《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基本条件或没提交基本材料。
第十条 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后,由组长汇总各专家的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经各位专家签字同意,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同意后,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公室向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单位批复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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