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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与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2-11-20

深圳市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与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深圳市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与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研发资金使用的管理,根据《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综合措施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深宝发〔2009〕1号)的有关精神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195号)、《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的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宝安区科技计划中安排,在一定时间内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项目承担者必须是在宝安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具有宝安区户籍的自然人。
第三条 宝安区科技研发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区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科技研究开发与创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资金。
第四条 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检查评估。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宝安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科技发展规划,提出资金年度总预算和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资金年度决算;
(三)负责项目的申报组织、评审、认定和绩效评价;
(四)下达项目立项计划,会同区财政主管部门下达资金安排计划;
(五)确定无息借款的担保机构,组织回收无息借款。
第六条 区财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安排资金年度总预算,审核科技研发资金年度决算;
(二)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复核项目资助计划;
(三)会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款手续;
(四)协助回收无息借款。
第七条 项目承担者的责任:
(一)负责开展承担的项目创新活动,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三)按要求如实提供项目进展、资金使用、自主创新和成果产业化等情况;
(四)接受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立项资助条件与标准

第八条 项目立项必须符合宝安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规划和战略要求;要突出重点,向重点行业、重点项目、重点领域倾斜,重点扶持区自主创新型优势科技企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技计划不予立项:
(一)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项目申请人已承担项目未接受绩效评价或上一年度项目评价不合格的;
(三)近三年内项目申请人因财政、税务、环保、劳动、社保等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其他被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予立项的情况。
第十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分为科技计划资助项目和科技计划非资助项目。
第十一条 区科技计划资助项目根据具体项目类别,采取无偿资助和无息借款两种方式。
无偿资助分为科技创新活动事前资助和事后补贴两种方式。
第十二条 产业类项目的科技创新投入以企业为主,区政府科研资金在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无偿资助总和最高不超过企业研发投入的50%,一般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区自主创新型优势科技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资助条件与标准
1、国家、省、市科技创新资源项目配套资助
企业承担国家、省、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建设任务,凡在宝安实施的,予以最高300万元配套资助。
2、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项目资助
扶持建设一批面向宝安区重点优势产业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包括宝安区重点实验室、公共研发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公共测试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开放性研究开发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加大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对经认定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一次性予以100万至300万元资助。
重点实验室建成运行三年后通过验收评估优秀的,给予100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开放性研究开发基地建成运行三年后评估优秀的,给予50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
3、研发机构引进资助
对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著名企业、跨国公司、国家研究机构、国家重点大学等各类创新机构在宝安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宝安区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给予100万元建设资助。
4、技术转移机构资助
对在宝安区建立技术转移机构的高等院校,一次性资助不超过其开办经费50%,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在宝安区开展技术转移协作的高等院校,根据其技术转移协作情况和项目产业化情况,并经考核合格后分2年每年资助最高10万元。
5、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资助
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担的科技项目给予资助,单项最高15万元。
6、关键领域技术创新资助
重点扶持集成电路封装、电子元器件、半导体照明、软件及网络服务、电子装备制造、环境友好材料、太阳能、生物医药等产业领域高技术的创新重大项目,每项给予25万元资助。
7、企业创新能力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项目资助
对于依托“深港创新圈”,实施企业创新能力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计划的科技企业,予以每家10万元资助。
8、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项目资助
对上年度销售额超过2亿元的装备制造业企业开展的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项目给予资助,每年资助不超过10项,每项资助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社会公益项目资助
对一般社会公益项目每个资助不超过10万元,对重点社会公益项目不超过20万元。
10、科技孵化项目资助
对进驻区级科技孵化器的孵化项目给予资助。一般孵化项目给予10万元的资助,已获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的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11、无息借款
对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项目产业化给予无息借款支持。一般企业借款额度最高300万元,区自主创新型优势科技企业借款额度最高600万元。
12、担保补贴
对借用区科技研发资金无息借款的企业,给予借款担保费50%的补贴;对为区科技研发资金无息借款提供担保的银行或信用担保机构,给予担保借款额2.5%的担保风险补贴。区科技研发资金按年度借款额的5%预提风险准备金,用于科技研发资金借款风险损失核销。即按担保方为区科技研发资金无息借款额的5%核定担保方名下的风险准备金额。如所担保某款项因借款方无法偿还而由担保方代偿后,该款项或部份款项按有关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坏账时,可向区科技行政、财政主管部门申请风险补贴,申请额不高于其名下的风险准备金余额,经核实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在其名下风险准备金余额相应扣减。
13、科技贷款贴息
在孵科技企业或上年度纳税1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使用银行贷款期限半年以上的,对企业已支付的一年以内的贷款利息给予贴息。在孵科技项目申请贴息的,给予100%的补贴。其他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项目申请贴息的,给予50%的补贴,一般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区自主创新型优势科技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14、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补贴
对由宝安企业承担实施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企业技术中心、973和863等各类国家计划项目,配套补贴最高30万元;对承担广东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配套补贴最高15万元。
15、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补贴
对在国内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3000元补贴;对申请PCT专利资助的,每件给予不超过5000元补贴;对在国外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20000元补贴;对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每件补贴300元。
16、企业研发投入补贴
对上年度纳税5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上年度的研发投入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一般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区自主创新型优势科技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
17、软件开发补贴
对企业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重点纯软件产品,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区科技研发资金予以10万元补贴。
18、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补贴
推进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对在海内外股票市场上市的区内企业,分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3个阶段,分别给予20万元、80万元、100万元,总计200万元的补贴。
19、科技中介培育补贴
对在宝安区设立的专利事务所等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根据中介服务情况,并经考核合格后分2年每年补贴最高5万元。
20、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补贴
对经认定的宝安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20万元补贴。
21、CMM/CMMI认证补贴
对通过软件成熟度认证并已取得市科技研发资金补贴的企业进行补贴,补贴额度为市补贴额的50%。
22、技术标准研制补贴
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已取得市科技研发资金补贴的单位进行补贴,补贴额度为市补贴额的50%。
23、科技企业入孵补贴
对由博士、硕士或归国留学本科人员创办、进驻区级科技孵化器的入孵企业(博士、硕士所持股份占公司股份不低于50%,归国留学人员不低于35%)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补贴。
24、科技孵化毕业奖励
对从区级科技孵化器孵化毕业并在宝安区内产业化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5、参展补贴
对区内科技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海内外展销活动给予展位费50%的补贴。
26、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的与科技发展相关的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常年受理,分批审批。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使用非行政许可审批实施办法》,填报项目申请材料,并提供相关的印证材料。
《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使用非行政许可审批实施办法》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合格的,申请人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申请项目的类别,组织专家评审或核查评估。
专家评审的项目包括:1、国家、省、市科技创新资源项目配套资助;2、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项目资助;3、研发机构引进资助;4、技术转移机构资助;5、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资助;6、关键领域技术创新资助;7、无息借款;8、科技贷款贴息;9、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补贴;10、企业创新能力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项目资助;11、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项目资助;12、社会公益项目资助;13、企业研发投入补贴;14、科技孵化项目资助。
在专家评审或核查评估基础上,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拟立项和资助意见。
第十八条 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科技立项计划,将项目资金安排方案送区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并按《宝安区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深宝府办[2008]70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第二十条 获得无偿资助的项目,属于事前资助的,由项目承担者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宝安区科技研发资金(无偿资助类)使用合同书》。 第二十一条 获得无息借款的项目,应取得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银行或信用担保机构担保,由项目承担者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宝安区科技研发资金(无息借款类)使用合同书》及担保合同。
第二十二条 获得事前资助的,区财政主管部门凭资金计划文件和资金使用合同书办理拨款手续。获得事后补贴的,区财政主管部门凭资金计划文件办理拨款手续。获得无息借款资助的,区财政主管部门凭资金计划文件、资金使用合同书和担保合同书办理拨款手续。
《宝安区科技研发资金使用合同书》文本格式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资金使用
第二十三条 签订资金使用合同书的项目承担者,要按照合同书确定的研发、产业化任务和目标,切实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未取得资金资助的立项项目,以项目申请书为项目计划书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十四条 资金用于资助科技项目承担者在研发、产业化、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等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资金支出项目包括:
(一)人员费。专职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性支出。承担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其工资性支出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二)仪器设备费。专门用于项目研发、产业化过程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用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用于项目研发过程中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项目研发过程中产生的研究设备租赁费、带料外加工费用、委托外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为项目研发进行国内外调研、现场试验等工作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与项目研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者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宝安区科技研发资金使用合同书》的有关要求,加强对资金的管理。
属于科技创新活动事前资助的资金,实行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属于科技创新活动事后补贴的资金,可直接冲减项目承担者的研发费用。
第二十六条 事前资助类项目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者要及时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终止。提出终止申请的,项目承担者须作出资金决算,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区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将剩余资金返还区财政主管部门,已开支的资助资金形成的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 获得无息借款资助的项目承担者,必须在约定期限内按时归还科技借款。未按期归还的,按违约处理,违约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收。在未归还逾期借款之前,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该项目承担者安排新的科技研发资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者因项目仍在继续研发或推进产业化,无法依时归还借款而要求延期的,要在借款到期前一个月内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延期条件的,给予项目承担者不超过1年的借款延期。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延期的项目承担者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并报区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无息借款到期后,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回收。逾期超过3个月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依法予以追收。无法收回的资金,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予以核销。
第六章 检查评估与监督
第三十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和验收,评价情况书面抄送区财政局、监察局和审计局。
产业类项目绩效评价内容包括项目承担者项目研发进展、知识产权产生及纳税增长情况,非产业类项目绩效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展及成果情况。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的行为,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政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由区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申报人或项目承担者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相关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社会中介机构存在上述任何违反职业操守或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取消其参与宝安区科技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的评审、评估或审计资格。
第三十四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参与项目和资金的评审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与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项目和资金管理过程中所需的现场考察、专家评审、信息发布、聘请中介机构等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十七条 同一项目已享受同级政府同类财政补贴或资助的,不再给予资助。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原《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宝府[2005]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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