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规范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综合措施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措施》(深宝发[2009]1号)、《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深宝发[2003]7号)和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宝府[2006]9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在本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控股(含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本细则所称中小企业按照国家主管工业经济工作部门公布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进行界定。
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的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条 区贸工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受理企业申请,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进行调查、评估、论证,审核企业的资格条件。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确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办理专项资金拨款手续;监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在宝安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重点是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具备较好的发展潜力、较高市场占有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或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的民营企业。
在宝安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港澳台资企业可以申请贷款信用担保推荐和担保手续费补贴,在宝安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所有中小企业可以申请上市补贴。
对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一)市认定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及区认定的民营百强企业;
(二)区200家“民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企业;
(三)发展循环经济成效显著的企业;
(四)从事现代服务业的企业;
(五)获得国家、省、市或区品牌奖励的企业;
(六)外向型企业。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至申请日止三年内没有因税务、环保、劳动、社保和融资信用等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企业贷款信用担保、贷款贴息、项目资助、奖励和专项培训等。
第二章 贷款信用担保
第八条 区政府根据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程序确定专业信用担保机构,将信用担保保证金委托其运作。担保机构为我区民营和港澳台资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按照每年为区贸工部门推荐企业提供的实际担保额不高于2%的标准申请获得风险补贴金。
第九条 委托担保机构的申请与审批
(一)区贸工部门负责初选担保机构,确定委托运作的担保保证金额度,拟定委托协议,征求区财政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
(二)经区政府批准后,区贸工部门与担保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并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担保机构风险补贴金的申请与审批
(一)根据委托协议及实际担保额等资料,担保机构每年向区贸工部门申请风险补贴金,区贸工部门初审后将相关资料报区财政部门;
(二)区财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按委托协议将资金拨付担保机构。
第十一条 贷款信用担保推荐的申请与审批
(一)范围和条件
1.在宝安区范围内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和港澳台资中小企业;
2.诚实守信、经营状况良好、有偿还能力;
3.至申请日已持续经营1年以上。
(二)需提交的材料
1.《宝安区信用担保推荐申请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现状及发展前景分析报告;
4.上年度审计报告(或年终会计报表)及最近月份会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5.上年度及最近月份纳税证明(累计纳税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区贸工部门负责受理审核企业申请,在企业提交的申请表上出具书面意见;
2.担保中心负责对推荐企业进行调研、评审,并按评审通过金额与企业签订有关贷款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 担保手续费补贴的申请与审批
(一)范围和条件
1.申请担保手续费补贴的企业需先经区贸工部门推荐;
2.企业需经担保机构担保并缴纳担保手续费后申请补贴;
3.补贴金额不超过担保手续费的50%,单笔补贴金额最高为50万元人民币。
(二)需提交的材料
1.《宝安区贷款担保手续费补贴申请表》;
2.企业与担保中心签订的担保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担保机构向企业开具的担保手续费的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三)办理程序
1.区贸工部门负责受理审核企业申请,核实企业贷款担保情况,提出担保手续费补贴初审意见;
2.对申请企业在区贸工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3.区财政部门提出复核意见;
4.按区政府有关资金管理规定报区政府审批;
5.区贸工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安排计划;
6.区财政部门办理补贴划拨手续。
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设专管员,负责每月将当月发生和当年累计发生的明细表送区贸工部门核对。
第三章 贷款贴息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贴息的范围和条件
(一)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具有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或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单笔额度3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300万元)贷款的民营企业。
(二)对企业依法向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或开拓市场的贷款利息给予贴息;对企业发债融资所产生的利息给予贴息。
(三)企业贷款或发债融资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内的,在企业归还了全部本金、利息后给予贴息。企业贷款或发债融资期限超过一年,按规定还本付息的,对企业归还了一年的利息给予贴息。对企业逾期不归还贷款或发债融资而产生的逾期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四)企业同一笔贷款或发债融资,已享受同级政府财政贴息补助的,不再给予贴息。
第十五条 贴息的标准
(一)贴息的期限为一年,对企业贷款或发债融资在一年内(含一年)产生的利息给予贴息;
(二)企业申请贴息的额度为贷款利息或发债融资利息总额的50%;
(三)对民营企业银行贷款(单笔或多笔贷款)或发债融资贴息额每次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企业首次申请贴息的,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对中小企业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
(四)单个企业单次贴息金额不可超过企业申请贴息上一年度的纳税总额;
(五)单个企业原则最多给予连续两年贴息,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在上述基础上再给予连续两年贴息:
1.市行业领军骨干企业;
2.省、市或区民营百强企业;
3.区民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企业;
4.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5.区纳税百强企业;
6.获得政府有关部门品牌奖励的企业。
第十六条 企业贷款贴息的申请与审批
(一)企业申请贷款贴息需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3.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4.上年度国税、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5.申请报告原件(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企业经营状况、发展前景描述、贷款资金使用说明;法人签字、盖章);
6.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7.近期的财务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8.贷款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9.已付利息清单原件(企业盖章,后附对应的银行出具的利息单复印件〈验原件〉);
10.银行出具的“企业付息证明”原件;
11.《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原件。
(二)企业申请贷款贴息的办理程序:
1.区贸工部门负责受理审核企业申请,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进行调查、评估、论证。对企业申请贴息的资格予以审定,提出贴息额度初审意见;
2.对申请企业在区贸工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3.区财政部门提出复核意见;
4.按区政府有关资金管理规定报区政府审批;
5.区贸工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安排计划;
6.区财政部门办理贴息款划拨手续。
第十七条 办理企业贷款贴息的时间安排
(一)区贸工部门全年受理企业贷款贴息的申请;
(二)贷款贴息的审批工作分季度进行,区贸工部门对申请贴息的企业以纳税额度多少排序,确定获得贴息的企业,核准上报。本季度未被列入贴息的企业,可延至下季度再排序确定。
第四章 补贴和资助
第十八条 补贴和资助的范围和方式
(一)资助列入区“民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的企业
1.“十一五”期间,共评选200家企业纳入区“民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
2.评选方法:参照区评选百强民营企业的标准,筛选出评分靠前的200家企业,纳入区“民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
3.资助标准:每家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资助。
(二)上市补贴
1.补贴范围:总部在我区的中小企业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2.补贴标准:分三阶段进行补贴,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补贴20万元,完成上市辅导后补贴80万元,上市后补贴100万元。
(三)境外考察活动资助
1.对民营百强企业参加区贸工部门组织的境外考察活动进行资助。
2.资助标准:通过核准企业情况,根据企业申报的数量,确定企业的资助金额。
(四)信息化建设资助
1.对区内主要行业、领域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信息化项目进行资助。
2.资助标准:单个企业给予总额不超过30万元、比例不超过实际投入50%的资助。
3.企业同一信息化建设项目,已享受同级政府财政补贴或资助的,不再给予资助。
第十九条 补贴与资助的申请与审批
(一)企业申请补贴与资助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报告,报告中要体现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企业经营状况、发展前景报告及申请事由;
3.申请上市补贴的企业需另外提交以下材料:
(1)《宝安区企业上市费用补贴申请表》;
(2)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
(3)企业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申请上市补贴的,需补充:
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工商部门登记变更的有关手续复印件(验原件);
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企业改制辅导实际支出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4)企业在完成上市辅导后申请上市补贴的,需补充:
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证券监督机构发出的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5)企业在上市后申请上市补贴的,需补充: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复印件(验原件)。
4.申请境外商贸活动资助的企业需另外提交从事境外商贸活动的有关证明及实际发生费用的有关票据;
5.申请信息化建设资助的需另外提交企业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证明及实际发生费用的有关票据。
(二)企业申请补贴与资助的办理程序:
1.区贸工部门负责受理审核企业申请,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进行调查、评估、论证。对企业申请补贴和资助的资格予以审定,提出初审意见;
2.对拟资助或补贴的企业在区贸工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3.区财政部门提出复核意见;
4.按区政府有关资金管理规定报区政府审批;
5.区贸工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安排计划;
6.由区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条 办理企业补贴与资助的时间安排
(一)区贸工部门每年按工作安排分批受理企业申请,具体申报时间和要求以通知为准;
(二)补贴与资助的审批工作按年度进行。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我区工业百强、出口百强、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公司、民营百强、自主创新优势科技企业和民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企业等企业中的民营工业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和奖励。以上述企业的上年销售额为基准,当年销售额增长超过20%的,对超过的部分,每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奖励1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单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按设立时间对率先在我区设立且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前十名小额贷款公司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奖励的申请与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请支持重点企业加快发展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1.《宝安区支持重点企业加快发展奖励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上年度国税、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4.申请报告原件(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企业经营状况、发展情况;法人签字、盖章);
5.企业当年及上一年度(具体年限以区贸工部门组织申报的通知为准)的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二)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1.《宝安区支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奖励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申请报告原件(说明公司的设立情况、规模、服务对象和经营情况等;法人签字、盖章);
4.小额贷款公司自成立之日起三年内注册地和纳税地保留在我区的承诺书。
(三)企业申请奖励的办理程序:
1.区贸工部门负责受理审核企业申请,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进行调查、评估、论证。对企业申请奖励的资格予以审定,提出初审意见;
2.对拟奖励的企业在区贸工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3.区财政部门提出复核意见;
4.按区政府有关资金管理规定报区政府审批;
5.区贸工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安排计划;
6.由区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的范围包括融资培训、国际贸易规则咨询与培训、政策宣传及其它业务培训。
每年按计划安排培训资金。
第二十五条 培训的组织与审批
(一)培训由区贸工部门负责组织;
(二)培训费用由区贸工部门提交专项经费报告,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由区财政部门划拨款项。
第二十六条 培训时间安排
以上培训,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确定培训时间和培训次数。
第七章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客观。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使用程序,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建立检查制度。区贸工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扶持项目进行检查。对项目的监督检查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 区贸工部门每年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决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查,并将专项资金综合使用情况上报区政府。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有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二)挪用、截留、侵占专项资金的;
(三)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行为。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企业,区财政部门将收回已经拨付的全部款项,该企业在五年内不得再申请该专项资金。违反以上规定的有关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企业考察、信息发布、聘请专家等经费按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安排。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贸工部门、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宝安区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深宝府办[2007]100号)同时废止。本区制定的其他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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