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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扶持总部经济发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2-12-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福田总部经济的发展,鼓励优势企业扎根福田,根据《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号)、《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深府办[2008]95号)、《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深府办[2008]96号)、《福田区保增长促创新优结构若干措施》(福发[2008]18号)和《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修订稿)》(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获认定的总部企业纳入区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重点企业名单,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照深圳市和福田区有关规定为企业提供相应的便利服务,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包括总部企业认定和总部企业的扶持。总部企业的认定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实行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综合评估、社会公示的管理模式;总部企业的扶持是指对已获得认定的辖区总部企业实施的资助。

  第四条 福田区贸工局是总部企业认定及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总部经济的责任管理部门。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审委员会是总部企业认定和资助申请的审批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

  第一节 认定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

  第六条 福田区总部企业分为综合职能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两大类。

  第七条 申请综合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福田区;

  (二)具备一定的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职能,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

  (三)申请当年或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达到人民币700万元;

  (四)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等不良记录。

  第八条 申请成长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福田区;

  (二)具备一定的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职能,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

  (三)申请当年或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达到人民币400万元;

  (四)申请当年或上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总额同比增长超过20%

  (五)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等不良记录。

  第九条 凡被认定为深圳市总部企业的福田辖区企业,视同福田区认定总部企业。凡属向市区统计部门报送常规统计报表的企业优先认定。

  第二节 企业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隶属关系证明);

  (四)福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下属控股公司合并计算的应附福田区纳税情况明细表);

  (五)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最近年度财务报告;

  (六)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主要业务情况、行业地位描述及获得荣誉情况等),加盖企业公章;

  (七)被认定为深圳市总部企业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八)其它必要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上述材料第(一)、(四)、(五)款收原件,其它可收复印件、验原件,并全部提供电子版(光盘)。所有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第三节 认定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按要求提供申请表及上述各类有效证明文件。

  (二)初步审核:区贸工局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可向工商、税务、租赁等部门核实企业相关情况。

  (三)联审委员会审批:对区贸工局提交的前期评审资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形成最终审批意见。

  (四)社会公示:拟认定的总部企业名单须在福田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如发生重大否定性投诉,经核查证实,即报联审委员会取消对该企业的认定。

  (五)认定结果公告:对公示无异议的总部企业,通过福田政府在线正式对外公布并通知企业。

  第三章 总部企业扶持

  第一节 扶持对象和方式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福田区总部企业享受本章节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对总部经济的扶持方式包括:

  (一)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福田区的总部企业经认定后给予奖励,并对其购房、租房及物业管理费用给予补助;

  (二)对向市区统计部门报送常规统计报表的企业给予奖励;

  (三)对被认定的总部企业对区财政的贡献给予奖励;

  (四)对总部企业在福田区汇总纳税给予奖励;

  (五)对获得深圳市总部经济发展资金专项奖励的福田区总部企业给予配套奖励;

  (六)其他经福田区政府批准的对总部企业的补助或奖励。

  第十五条 以申报日期为界,在福田区注册经营不满24个月或迁入福田区不满24个月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视为新设立或新迁入总部企业。本区原有企业通过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机制形成的新企业,若被认定为总部企业,不视为新设立总部企业。

  第二节 扶持条件和标准

  第十六条 认定奖励。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后35个月内可申请50万元的认定奖励。

  第十七条 对向市、区统计部门报送常规统计报表的总部企业,可给予如下奖励:

  (一)对在福田区年营业收入的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10%的总部企业,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二)对在福田区年营业收入达到或超过100亿元人民币、与上年持平或增长的总部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此项奖励根据区统计局相关统计数据,每年度分上、下半年分别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财政贡献奖励。

  (一)已获第十六条认定奖励的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可同时申请追加奖励,奖励数额按照企业对区财政贡献超过500万元部分的20%核定

  (二)已获第十六条认定奖励的总部企业,纳税额比上年增幅达10%以上的,按其对区财政贡献增量的10%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汇总纳税奖励。已获认定的、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福田区实行汇总纳税的总部企业,纳税额比上年增幅达10%以上的,按其对区财政贡献增量的30%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综合职能型总部企业,给予如下办公用房补助:

  (一)在福田区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分5年给予补助,每年支付20%

  (二)在福田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的30%给予房租补助。

  (三)在福田区新购置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其一次性12个月物业管理费全额补助。

  以上享受购房、租房及物业管理费补助的办公用房在享受资助期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深府办[2008]96号)相关规定,享受深圳市新设立奖励的福田区总部企业,最高按市政府奖励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同时申请上述奖励和补助。原则上同一年度内综合职能型总部企业享受奖励及补助不超过300万元;成长型总部企业享受奖励及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节 企业申报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总部经济扶持的企业须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企业法人签署的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总部经济申请表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被认定为深圳市总部企业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四)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主要业务情况、行业地位描述及获得荣誉情况等),加盖企业公章。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申请本章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规定奖励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福田区税务部门提供的本企业纳税证明原件(附企业据此制作的在福田区纳税情况明细表);

  (二)实行汇总纳税的,提供税务部门相关批准文件;

  (三)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本章第二十一条所规定奖励的,还应提供获得深圳市总部企业新设立奖励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企业申请本章第二十条(一)所规定资助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由国土部门颁发的、申请资助房屋的房产证;

  (二)申请资助房屋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

  (三)经发展商或业主盖章确认的,标明申请资助房屋尺寸和面积的示意图原件;

  (四)针对本章第二节第二十条的承诺书原件;

  (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企业申请本章第二十条(二)所规定资助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发票;

  (二)针对本章第二节第二十条的承诺书原件。

  第二十八条 企业申请本章第二十条(三)所规定资助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资助房屋的房屋购置合同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等能够证明房屋面积的文件;

  (二)有关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及发票;

  (三)针对本章第二节第二十条的承诺书原件。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提交的材料需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版(刻录光盘);除注明提交原件外的其他材料可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核验原件。

  第四节 资金审核程序

  第三十条 对总部经济扶持资金申请的审核,按《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区贸工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可视需要安排到企业进行现场调研。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部门有权核查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将取消其资格,两年内不再具备申请认定总部企业资格。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根据《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规定,被取消总部企业资格的;

  (二)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和申请各项资金扶持的;

  (三)违反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

  (四)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被取消资格的企业,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相应终止。区政府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拨付扶持资金、追偿资金及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 企业若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及时书面报区贸工局备案。区贸工局需在区政府专项资金数据库平台管理系统内,将相应总部企业的有关资料及时录入和进行更新。

  第三十四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应按规定向区统计局报送本企业总部情况的统计资料。

  第三十五条 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依照原《深圳市福田区总部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福府办[2007]10号文)认定为福田区总部企业的视同综合职能型总部企业,并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贸工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为20091120101231。原《福田区扶持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福府[2007]7号)、《深圳市福田区总部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福府办[2007]10号)、《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福办发[2007]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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